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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满12周岁女孩致7月龄婴儿死亡:不追刑责但不能没有矫治教育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11-12 14:01:15    

据红星新闻日前报道,2024年7月21日,广西百色市下辖县某村,11岁的女孩A和9岁的女孩B将邻居家7个月大的婴儿小黎抱至屋外后伤害,致其死亡。法医鉴定认为,小黎“符合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心脏破裂导致心脏压塞死亡”。因A和B不满12周岁,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,当地公安机关未予立案。

小黎的父母提起民事诉讼后,法院于2024年12月23日下达判决书。法院判定,A和B的监护人共应赔偿905977元,扣除已赔偿的10万元,还余805977元。

另据《新京报》报道,小黎的父亲黎先生表示,A和B目前已正常上学,他希望能追究两名施害者刑责。据黎先生介绍,他们和A、B两家此前均没有矛盾,是邻居,关系还挺好。报道称,目前相关部门已介入处理,当地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,黎先生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检察院反映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,无论实施了怎样的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,都不会被追究刑责。不能追究刑责,但不能不对其进行矫治教育。公安机关应该严格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,对这两名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
之前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的无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,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,不论做出何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,都不负刑事责任。但是,几年来发生多起恶劣的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恶性伤人甚至杀人事件,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极大关注。2020年底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(十一),规定12-14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可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尽管这一修正案把部分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了12周岁,但对于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,法律仍然认定其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。从刑法规定看,黎先生想追究这两名未成年人的刑责,不会受到司法系统的支持。

但不追究刑责,绝不意味着这两个未成年人可以“什么事儿都没有”,该上学的上学,就像什么事也没有发生一样。刑法修正案(十一)规定,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规定,未成年人实施“殴打、辱骂、恐吓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”等“有刑法规定、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”,属于严重不良行为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规定,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,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:“(一)予以训诫;(二)责令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;(三)责令具结悔过;(四)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;(五)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,不得实施特定行为、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;(六)责令接受心理辅导、行为矫治;(七)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;(八)责令接受社会观护,由社会组织、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、监督和管束;(九)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。”该法还规定,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、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,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,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
因为这两名未成年人未满12周岁,不能追究刑责,无法以刑事案件立案,但公安部门不能完全推卸责任,应该依据其行为性质,对其采取矫治教育措施,包括启动专门矫治教育程序。

由于未成年人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,无法对其实施刑事处罚,就不对其作任何处理,这不但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矫治,而且可能给他们传递错误信息,“犯了事一点事也没有”,“法律拿他们没办法”。这可能助长部分未成年人的不良倾向。实际上,法律是明确了在追究刑责之外的矫治教育措施的。但矫治教育措施长期被忽视,如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、责令接受社会观护,在现实中鲜有落地。按法律规定,公安部门应该根据案情,责令其从事社会服务活动,由学校、社区有关机构监督实施,并评估矫治教育效果。情节严重的,应该送专门学校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
法律规定的专门教育应该尽快落地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,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,由国务院规定。当前,国务院还没有出台专门教育的相关规定,仅有一些地方在探索。

近年来,各地也在建设专门学校,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。这两名未成年人,应该送去专门学校。如果当地没有专门学校,公安部门、教育部门可联系其他地方的专门学校。即使不送专门学校,也应该有明确的矫治教育措施。对有不良行为、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,应该根据其行为、年龄,进行分级惩戒教育、矫治教育与法律追责。

• (本文仅为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本报立场)

熊丙奇

责编 辛省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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